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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亮点

时间:2021-12-28 15:45 点击:

 
01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什么是“行政处罚”进行了解释:“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性质,有利于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功能和作用。
 
02补充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03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次修订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城市管理为建立综合执法制度主要领域的法定地位,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治保障。
 
04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赋予了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将执法的主体下沉到了基层。
上述修改是为贯彻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推动在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此次修订还新增了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05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金融安全的保护。
 
06适当扩大处罚设定权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赋予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补充设定处罚的权限,填补了因上位法没有作出处罚规定,而无法有效惩戒违法的空白以及违法成本与违法后果不匹配的问题,拓宽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升治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空间。
 
07彰显执法“温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实行“首违不罚”,对当事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主观故意的,实行“不予处罚”,合理合情又合法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更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08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09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电子监控作为取证设备的规范要求;第六十一条,将电子送达作为新的送达方式;上述修订体现信息社会的时代特点,为数字化执法提供了保障。
 
10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适用处罚种类的一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时凡是有违法所得的,除应当退赔的外,都要没收,以体现违法不能得利的原则。同时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加大了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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