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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0 11:17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管理和规范我区医师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并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师定期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要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对医师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评选依据。
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一次记分12分或一个周期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记分情形
第六条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5个档次。
第七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三)未经备案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未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八)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九)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在本行政区域从事诊疗活动的;
(十)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十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第九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五)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八)执业助理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以外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九)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十一)除紧急用血情况外,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未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的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
(六)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七)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八)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第十一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二)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三)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六)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九)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十四)拒绝、阻碍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章  记分办法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医师执业行为发生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非本地注册的,《通知书》除送达该医师外,同时抄送医师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六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港澳医师、台湾医师、外国医师来华开展诊疗活动均适用《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记分周期应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四章  记分应用
第十七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内各种形式的评优评先活动和职称评聘。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主要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暂停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主要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6个月,暂停其处方权,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创新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实施“双随机”、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管职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诚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师协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执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执法类别+〔年份〕+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经查,你于年月日从事的(不良执业行为情形)            
违反了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
第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记分。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年月日前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当事人签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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